
明月初执业时,从师习律。
师有一习:凡遇要事,必书之。
有时与当事人面谈良久,利害已陈,得失已明。当事人亦连连称是,道:“晓得了,晓得了。”
明月以为事毕。
师却唤明月曰:“打印出来,请他再看一遍。若无异议,签字。”
明月不解。
一日,客去,乃问:“方才诸般风险,老师已当面说得如此清楚。彼亦说都明白了。既已言明,何必复书于纸,还要他签字?”
师正在收案卷,闻言停手,看了明月一眼,道:“你刚做律师,还不懂。”
稍顷,又道:“律师,是当事人的最后一个被告。”
明月愕然。
师不复言。
其时,明月但觉老师老成持重,或近于谨慎太过。
后来执业日久,见人渐多,方知此言不虚。
事顺时,人人皆记得自己的主意。
事败时,却未必。
昔日自己坚持之事,后来可能变成“明月律师为何不劝我”;昔日已经听过的风险,后来可能变成“明月律师从来没有告诉我”;昔日权衡再三、亲自作出的选择,数年之后,也可能只剩一句:“当初你明月律师为什么让我这么做?”
盖人之常情,得意则以为己功,失意则欲寻其责。
亲友之言,本是席间一语,无据可寻;对手早已各奔东西;法官裁判既毕,亦退于案外。
回首旧事,案卷尚在,明月律师尚在。
于是,明月律师便成了最后那个可以追问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