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文整理,保留分幕、对白与配图。网页编排更新:2026 年 10 月 7 日。

《我已经说过了》
——一个人究竟要说多少遍,我们才承认那是他自己的人生?婚姻可以产生责任,但责任是否意味着,一个人从此失去重新选择人生的权利?
明月律师按|2001年,四川泸州。一个有妻子的男人,与另一名女性长期共同生活。临终前,他订立遗嘱并办理公证,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后者。遗嘱是真实的。公证也是真实的。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遗赠。这个案件后来成为中国民法学界讨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时绕不开的经典案例——“泸州二奶遗赠案”。
二十年后,深圳。一个似曾相识的故事再次发生。一个男人有妻子,有五个子女,也有一段持续数十年的婚姻。晚年,他与另一名女性共同生活多年。他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后来,他再次起诉。这一次,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妻子上诉。二审尚未结束,他去世了。
与此同时,他先后两次订立遗嘱,希望将相关财产遗赠给陪伴自己晚年的女人。他死后,诉讼开始。遗赠纠纷一审,法院部分支持遗嘱。二审,改判。遗赠无效。
理由中,又一次出现了那个二十年前已经出现过的词:公序良俗。
但是,当我们把2001年的泸州案与二十年后的深圳案放在一起时,也许还遗漏了第三个问题:即使遗赠无效,一个在漫长岁月中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照护的人,她做过的那些事情,在法律上也必须归零吗?
其实,法律早已留下了另一扇门。当年的《继承法》第14条,以及今天《民法典》第1131条都告诉我们: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于是,这个故事不再只有两个答案。
人物
刘远川丨七十余岁。已婚,与妻子育有五名子女。晚年夫妻关系恶化,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
陈素琴丨刘远川的妻子。与丈夫共同走过数十年人生,养育五名子女。
杨兰丨最初以生活照护者身份进入刘远川生活,此后与其共同生活多年。
明月律师丨执业多年的家事律师。刘远川第一次离婚诉讼失败后,经人介绍认识他,此后参与其婚姻、财产与遗嘱规划。
朱律师丨明月律师团队的助理律师。
第一幕:婚姻还在,人已经走了
明月律师办公室,窗外下着雨,老人坐在桌前。
两个人之间,放着一份刚刚生效的判决:不准离婚。
刘远川:法院不准。
明月律师:为什么还想离?
刘远川:因为这个婚姻早就结束了。
明月律师:什么时候结束的?
刘远川愣了一下:十年前。也许更早。
明月律师:您说的是感情。我问的是婚姻。
刘远川:有区别吗?
明月律师:当然有,感情可以由两个人开始,也可以由一个人结束。但婚姻不是。只要法律关系还在,它就继续产生权利和义务。
老人沉默,刘远川:可是我已经不想过这种生活了。
明月律师看着他:刘先生。我暂时不问您现在爱谁。我只问一个问题——您究竟是想离开一个女人,还是想结束一种已经不属于您的生活?
很久以后。
刘远川:后者。
第二幕:“我的”,究竟有多少是我的?
几个月以后,刘远川再次来到办公室。
这一次,他带来一份财产清单。
刘远川:我想立遗嘱,这些房子,留给杨兰。
明月律师没有拿笔。明月律师:不行。
刘远川明显有些意外。刘远川:我的房子,我还不能决定给谁?
明月律师:您刚才那句话里,有一个非常危险的字。
刘远川:哪个?
明月律师:“我的。”
明月律师把财产清单推回去。
明月律师:做遗嘱规划,第一件事情永远不是问:“您想给谁?”
而是:这些财产里面,究竟哪些真正属于您?
刘远川:什么意思?
明月律师: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有您妻子的权利。您不再爱她,是感情事实。您要求离婚,是您的自由。但是——爱情消失,不会让另一个人已经取得的财产权一起消失。
刘远川没有说话。
明月律师:婚姻不能强迫您继续爱一个人,但是婚姻已经产生的财产责任,也不会因为爱情结束而自动归零。
刘远川:那么属于我的部分呢?
明月律师看着他。
明月律师: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第三幕:我已经说过了
夜。办公室只剩下两个人,桌上是一份尚未完成的遗嘱。
明月律师:刘先生,我还要问您几个问题。
刘远川:问吧。
明月律师:如果没有杨兰,您还会不会离婚?
刘远川:会。
明月律师:如果没有这些房子,您还会不会和她共同生活?
刘远川:会。
明月律师:如果有一天法院认为这份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您还要不要立?
老人看着桌上的纸。
刘远川:要。
明月律师:为什么?
刘远川沉默了一会儿。
刘远川:因为我已经说过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准,我等。后来,我又起诉。
一次不够,我说第二次。
老人指着桌上的遗嘱:遗嘱也是,一份不够,我再写一份。他突然抬起头:我要说多少遍,你们才相信——这就是我要的人生?
明月律师久久没有说话。
最后,他拿起了笔。
第四幕:她的十几年,和我的几十年
刘远川去世,离婚诉讼因死亡终结。在法律意义上,他至死仍然是陈素琴的丈夫。
不久以后,陈素琴第一次来到明月律师办公室。
陈素琴:遗嘱是你参与规划的?
明月律师:是。
陈素琴:高律师,你结婚了吗?
明月律师:结了。
陈素琴:那我问你,如果有一天,你太太跟另一个男人生活十几年,然后把你们几十年挣下来的东西都给了他,你还能坐在这里跟我讲遗嘱自由吗?
明月律师没有回答。
陈素琴:你们一直说她陪了他十几年,好,我承认,那我呢?我跟他结婚几十年,我们养了五个孩子,这个家从什么都没有,一点一点走到今天,后来我们感情不好,我承认,他不爱我了,我也知道。可是,她的十几年是真的,难道我的几十年就是假的?
陈素琴坐了下来:为什么她的十几年叫爱情,我的几十年,最后只剩下一张结婚证?
房间很安静。
明月律师:陈女士。如果我今天告诉您,您的痛苦没有法律意义,那是我的傲慢。
陈素琴看着明月律师。
明月律师:可是如果我因为您的痛苦,就替另一个成年人改写他最后反复、清楚表达的意思,那可能是另一种傲慢。
第五幕:没有名字的人
几天以后,同一间办公室,同一张椅子,坐着杨兰。
杨兰:这是他留给我的。
明月律师:不完全是。
杨兰:什么意思?
明月律师:如果其中有属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没有权利处分。
杨兰:可是遗嘱是他自己立的。
明月律师:所以我才更清楚它的边界,尊重他的意愿,不等于满足您的全部利益。
杨兰沉默。
过了一会儿。杨兰:高律师。你知道我陪了他多少年吗?
明月律师:知道。
杨兰:他吃什么,我管;药有没有吃,我管;生病,我陪;住院,我守;晚上睡不着,也是我陪他说话。我从来没有让别人叫我刘太太,我知道我不是。
杨兰抬起头:可是没有那张结婚证,是不是就意味着——那些年根本没有发生过?
明月律师沉默。
杨兰:我不要她的东西。属于她的,给她。我只问一句:属于他的那部分呢?
明月律师:这正是这个案件最困难的地方。法律可以计算一套房子的面积,却很难计算十几年的陪伴。
杨兰苦笑。
明月律师:但不能计算,不意味着“不存在”。但是“存在”也不意味着它当然可以兑换成财产权。
杨兰低下头。
杨兰:那我照顾他的那些年呢?
明月律师第一次没有立即回答。
第六幕:二十年前
深夜,团队正在准备二审材料。
朱律师突然抬起头:高律师。我找到一个案子。
明月律师:什么?
朱律师:2001年,泸州遗赠案。黄永彬,有妻子,后来与张学英长期共同生活。临终前立下遗嘱。还办理了公证。法院认为遗嘱反映了他的真实意思。但是最后……
明月律师:怎么判?
朱律师:遗赠没有得到支持。
明月律师:为什么?
朱律师:公序良俗。
办公室安静下来,明月律师接过二十年前的判决,一页一页往后翻,突然停住……
明月律师:他癌症晚期以后,妻子还在医院照顾他?
朱律师:判决里写了。
明月律师点点头,把两份案件材料并排放在桌上。左边:2001,泸州。右边:2021,深圳。
明月律师:像。
朱律师:所以对我们很不利。
明月律师:不。
朱律师:为什么?
明月律师:先别急着找相同,找不同。泸州案里的黄永彬起诉过离婚吗?
朱律师:公开材料里没有看到。
明月律师:有没有法院已经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朱律师:没有。
明月律师:这个人呢?
朱律师翻开深圳案卷。朱律师: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准。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妻子上诉。二审过程中去世。
明月律师:遗嘱?
朱律师:两份。
朱律师停了一下:所以我们告诉法院——泸州案错了?
明月律师:不。他把二十年前的判决合起来。不要告诉法院泸州案错了。告诉法院:这个案子,不是泸州案。
朱律师没有说话。
过了一会儿,朱律师:可是二十年前法院就是这么判的。
明月律师看着那份已经泛黄的判决。
明月律师:先例值得尊重。但是法律如果只是重复二十年前的答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二十年的时间?
朱律师突然想起什么,说道:高律师,还有一条。
明月律师:什么?
朱律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两个人都没有说话。
过了一会儿。
明月律师:所以法律其实早就给过我们——第三种答案。
第七幕:第三种答案
法庭,二审。
明月律师站起来,郑重说道:审判长。我想把这个案件分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刘远川有没有权利处分属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属于陈女士的部分,应当受到完整保护。
第二个问题:刘远川能不能处分真正属于自己的遗产?原则上,这是遗嘱自由所要回答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如果法庭最终认为,由于受遗赠人的身份以及双方关系,这两份遗赠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杨兰这些年的照护,是不是也必须同时归零?
法庭安静下来。
明月律师:二十年前,曾经有过一个著名的泸州遗赠案,同样有合法配偶,同样有婚外共同生活者,同样有真实遗嘱,同样出现了公序良俗。我今天无意评价二十年前的判决。因为案例真正的意义,从来不只是告诉我们:哪里相同,而是迫使我们寻找:哪里不同。
明月律师拿起卷宗说:本案中的刘远川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获准。第二次起诉。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妻子上诉,二审程序结束以前,他死亡。与此同时,第一份遗嘱、第二份遗嘱,一次表达、再次表达。所以这个案件已经比二十年前多了一个问题:一个成年人究竟要怎样表达,表达多少次,法律才愿意承认——那是他的真实人生选择?
明月律师停下来,然后拿起另外一页纸。
明月律师:但是今天,我还想请法庭看另外一个条文。20年前的《继承法》第14条以及当今的《民法典》第1131条都告诉我们: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杨兰当然不是刘远川的妻子。她没有配偶身份,也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法律去评价一个人的时候,难道只能评价她的身份,不能评价她的行为吗?
如果证据最终能够证明:十几年里,是她在照料他的饮食起居,是她陪伴他衰老,是她在疾病中给予照护,那么即使法庭最终否定遗赠,还有没有可能仅仅按照她实际做过的事情,给予她一个法律上的位置?
这不是承认她是妻子,不是给婚外关系一个婚姻身份,更不是把属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给她。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一个事实上长期照顾过被继承人的人,她的行为本身是否值得法律评价?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扶养照护是一种行为。身份可以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可是,对一种关系的否定,是否必须连同这段关系中真实发生的善意行为一起否定?
法庭里没有人说话。
明月律师:公序良俗保护婚姻忠诚,我理解。但是《民法典》第1131条背后,同样存在一种值得法律鼓励的伦理:照顾老人、扶助病人、在一个人衰老的时候不离开。那么今天摆在法庭面前的,实际上出现了两种“善良风俗”:一边是:婚姻忠诚。另一边是:长期照护。我们当然可以因为第一种价值,限制某些财产处分;可是我们是否因此必须宣布:第二种价值,等于零?
第八幕:三种正义
休庭以后,走廊,陈素琴坐在一边,杨兰坐在另一边,两个人隔着很远,没有说话。
明月律师站在窗前,朱律师走过来。
朱律师:高律师,你到底觉得谁应该赢?
明月律师没有转身。明月律师:这个问题问错了。
朱律师:为什么?
明月律师:因为她们代表的是不同的东西。看向陈素琴,明月律师说道:她代表的是承诺的正义。几十年的婚姻,五个孩子,共同积累的财产,一个人在婚姻中曾经付出的时间和责任,不能因为另一个人后来改变了人生选择,就全部消失。然后,明月律师看向杨兰,说道:她代表的是生活的正义,没有婚姻身份,并不意味着那些共同生活、陪伴和照护从来没有发生。最后,明月律师看向桌上的两份遗嘱,低声说道:而已经死去的那个人代表的是自主的正义,一个成年人即使曾经进入婚姻,是不是仍然拥有重新选择人生的可能?
朱律师:“那法律怎么办?”
明月律师:真正困难的案件,从来不是正义与邪恶发生冲突,而是三种都具有理由的正义,不能同时得到满足。
尾声
判决以后,判决下来了,二审改判,遗赠被认定无效。
晚上,杨兰再次来到明月律师办公室,桌上放着两份遗嘱,旁边还有一份旧判决:2001,泸州。
杨兰看着那两份遗嘱:高律师。那他写这些东西,到底还有什么意义?
明月律师没有回答。
杨兰:是不是我们错了?
明月律师:判决解决了案件。
杨兰:那还有什么没有解决?
明月律师:第一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第一份遗嘱,第二份遗嘱。十几年的共同生活,几十年的婚姻。一个已经死去的人,再也不能解释自己。它没有解决三个问题。
杨兰:哪三个?
明月律师:婚姻应该保护到哪里。一个成年人可以决定自己人生到哪里。还有,一个曾经真实照顾过他的人,即使没有身份,法律愿不愿意承认你做过的那些事情。
杨兰沉默。
过了一会儿,她问:那他呢?
明月律师看着那两份遗嘱,轻声说:一个人究竟要说多少遍,我们才承认——那是他自己的人生?
灯暗。
剧场之外丨从泸州到深圳:二十年以后,我们能不能有第三种答案?

2001年的泸州遗赠案与二十年后的深圳遗赠案,有着惊人的相似。合法妻子,婚外共同生活者,真实遗嘱,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以及最终没有得到实现的遗赠,但如果我们只看到:“原配”与“第三者”可能恰恰会错过家事法真正困难的部分。因为至少有三个完全不同的问题,需要被拆开。
第一,属于配偶的财产,当然不能通过遗嘱被拿走
这是财产权问题。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遗产。但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部分,当成自己的遗产处分。所以无论一个婚姻在感情上是否已经死亡,配偶已经取得的财产权,都必须受到保护,这是底线。
第二,对婚外关系的法律评价,是否当然能够否定一个人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
这是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的问题。也是泸州案二十多年来持续引发争论的原因。尤其深圳案又多了一层特殊事实:立遗嘱人并不是仅仅口头表示婚姻已经死亡。他先后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甚至已经取得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只因配偶上诉且本人在二审期间死亡,婚姻最终没有在法律上解除。与此同时,他又先后两次订立遗嘱。因此我们不得不继续追问:当法律身份与一个成年人持续、反复表达的人生选择发生冲突时,国家究竟应该介入到什么程度?
第三,即使遗赠无效,长期照护是否也必须归零?
这是此前讨论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今天《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并不是《民法典》凭空创造的新制度。在两个案件发生时,《继承法》第14条已经存在基本相同的制度安排。而从目前能够查到的公开裁判文书看,无论泸州案还是深圳案,法院最终都没有另行依据这一制度,酌情给予婚外共同生活者适当遗产。
当然,这里必须保持法律上的克制。尤其深圳案中,“十几年长期照护”主要来自杨某一方的诉讼主张,具体照护时间、程度、贡献大小,应当通过证据审查确认。同时,公开判决显示她的诉讼请求主要建立在遗赠之上,目前也没有充分材料证明她曾经独立提出以《继承法》第14条为基础的备位请求。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法院“漏判”了第14条。但这个制度仍然给今天重新理解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发——身份评价,与行为评价。也许这才是两个案件留给现代家事法最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一个人可能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一段关系甚至可能受到婚姻法上的负面评价。但是:身份评价与行为评价,是否必须完全捆绑?法律可以说:你不是妻子。法律甚至可以说:这段婚外共同生活关系不应受到婚姻制度意义上的肯定。可是法律是否还可以同时说:如果你确实长期照护了一个老人,那么我不因为你的身份奖励你,只根据你实际做过的事情评价你。
这就是《民法典》第1131条给我们的启发。它不问:“你是谁?”它首先问:“你做了什么?”两种“善良风俗”这甚至使“公序良俗”本身出现了更复杂的内部张力。保护婚姻忠诚,是一种社会伦理。鼓励扶老、照护、互助,同样是一种社会伦理。那么当两者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时:我们是否可以否定一段不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同时承认这段关系中真实存在的照护行为?
这不是向婚外关系让步。恰恰相反。这可能是一种更加精细的法律评价: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归妻子。遗嘱能够处分的,只是立遗嘱人自己的财产。遗赠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单独判断。长期照护是否符合酌情分得遗产的条件,再单独判断。不把所有问题塞进一个“好人”或者“坏人”的道德标签里。承诺、生活、自主。于是,这个案件最终已经不是:妻子和“第三者”谁更值得同情?而是三种正义发生了碰撞。
承诺的正义——过去建立的婚姻、财产与责任,不能被今天的选择轻易抹掉。
生活的正义——身份之外真实发生的陪伴、扶养与照护,也不应该因为一个标签就当然变成零。
自主的正义——一个成年人即使曾经进入婚姻,也不意味着从此失去重新选择人生的权利。
真正的悲剧就在这里:三种正义都具有理由,而它们有时候不能同时实现。
明月律师后记:
做家事律师越久,我越不喜欢一种办案方式:先判断谁是“好人”,再决定谁应该获得权利。因为家事案件里很少有纯粹的好人与坏人。更多的时候,是不同的人拿着不同的正当理由站在法庭上。妻子会说:我几十年的婚姻和付出,凭什么被一个后来者抹去?长期共同生活者会说:我没有那张结婚证,可我真实照护过他,为什么这些年在法律上什么都不是?而那个已经死亡的人也许会说:我已经一次又一次表达过我的选择,为什么我的人生最终仍然由别人替我决定?
法律真正困难的任务,不应该是给三个人排一个道德名次,而应该是:把他们各自不同的权利拆开,一项一项地保护。属于妻子的财产,保护妻子。属于死者的遗嘱自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尊重死者。如果第三人确实长期承担了扶养照护,也按照法律规定评价她实际做过的事情。这或许就是二十年以后,我们可以比泸州案再往前走的一小步。不是简单宣布:谁赢,谁输。而是承认:一个复杂的人生,可能需要不止一种法律答案。
所以明月律师越来越觉得:家事法真正成熟的标志,也许不是它能够给每一个家庭一个标准答案。而是它终于能够容纳那些并不标准的人生。
明月家事剧场
—— 从法律出发,向人生深处追问 ——
